(2016)冀0921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沧州市瑞信达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伟成、周丽娟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瑞信达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李伟成,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瑞信达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领域15#2-1603。法定代表人叶迎芹,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伟成。被执行人周丽娟。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瑞信达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成、周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瑞信达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名下42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瑞信达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李伟成、周丽娟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