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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立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199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6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豫M×××××面包车沿渑池县城关镇仰韶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新市场南口附近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后杨某被带到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同年10月2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血醇检验鉴定意见:陈先液送检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1.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董某的证言,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结案报告及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