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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赖其春与严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其春,严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号原告:赖其春。被告:严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其春与被告严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赖其春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