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怀利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怀利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83号罪犯赵怀利,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怀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期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所得赃款354650元予以追缴。2010年2月9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怀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怀利于1999年3月,以濮阳市亿利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安阳塑化公司货款1690000余元。其在高价购买货物,低价向安阳塑化公司部分履行合同后将剩余货款490000元据为己有逃匿。案发后追回损失142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怀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所得赃款354650元予以追缴。罪犯赵怀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怀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怀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郭胜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