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巨剑锋申请执行吴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剑锋,吴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巨剑锋,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建龙,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巨剑锋依据(2015)兴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200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037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