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892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4日生。被告黄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生。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