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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彬诉被告李世云、徐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彬,李世云,徐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张志彬,男,51岁。被告李世云,女,自然简历不详。被告徐洪峰,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彬诉被告李世云、徐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2,50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孝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