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刘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