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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刘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