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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兴义、姜宝海、曹振鹏、高元清、姜兴波、崔振山、宋景军、兰云福、张金成、代云全与刘金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兴义,姜宝海,代云全,姜兴波,曹振鹏,高元清,崔振山,宋景军,张金成,兰云福,刘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2319号申请执行人姜兴义。申请执行人姜宝海。申请执行人代云全。申请执行人姜兴波。申请执行人曹振鹏。申请执行人高元清。申请执行人崔振山。申请执行人宋景军。申请执行人张金成。申请执行人兰云福。被执行人刘金钢。申请执行人姜兴义、姜宝海、曹振鹏、高元清、姜兴波、崔振山、宋景军、兰云福、张金成、代云全与被执行人刘金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一初字第0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金钢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兴义、姜宝海、曹振鹏、高元清、姜兴波、崔振山、宋景军、兰云福、张金成、代云全工资款28425元,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3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3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