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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袁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袁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6号原告许某甲,男。法定代理人许某乙,男,系原告许某甲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磊,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袁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被告袁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审判员  夜远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