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与王祖佳、黄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王祖佳,黄日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47-1号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双桥镇原鸣昌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5653833-7。法定代表人:梁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旺辉,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佳,男,1963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告:黄日东,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祖佳、黄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防止被告王祖佳、黄日东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被告黄日东已自愿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日东向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的、向唐飞等121户农户承包的香蕉林707.8亩2016年度的经营收益权。本院认为,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日东向广西隆安县丁当镇俭安村那六屯第6队、第7队唐飞等121户农户承包的香蕉林707.8亩2016年度的经营收益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杰文审判员 赵剑冰审判员 谢雄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