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郑怿斌与黄国灿民间借贷纠纷2014金民初26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怿斌,黄国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78-1号原告:郑怿斌,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栩、方雅薇,分别系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国灿,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怿斌诉被告黄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怿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财产保全费2195元,均由原告郑怿斌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辉晖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