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亦斌、张庆龙、张皓、关堂春、张庆凤、张修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亦斌,张庆龙,张皓,关堂春,张庆凤,张修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96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贤,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凤,执行董事。被告: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执行董事。被告: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凤,执行董事。被告:杨亦斌,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张庆龙,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张皓,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关堂春,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张庆凤,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张修庆,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亦斌、张庆龙、张皓、关堂春、张庆凤、张修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2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资信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4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张修庆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佳园星城小区房屋在78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亚运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