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07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金奕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奕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奕楠(外号“老龙”),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奕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金奕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金奕楠与同案人纪某某(在逃)、“阿猴”(身份不明,均在逃)等人在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五月花”酒吧999包厢内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奕楠与同案人纪某某、“阿猴”等人转至该酒吧大厅继续喝酒时,因取椅子一事与相邻喝酒的黄某某、黄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金奕楠与同案人纪某某、“阿猴”等人动手殴打黄某某、黄某甲,因酒吧保安员拦阻而停手。随后,当被告人金奕楠与同案人纪某某、“阿猴”等人离开酒吧大厅至该酒吧门口时,黄某某追至该酒吧门口指责被告人金奕楠等人,同案人纪某某等人即对被害人黄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金奕楠则持棒球棒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被告人金奕楠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奕楠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黄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奕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辨认及收条、证人林某某、林某甲、王某某、何某某、党某某、黄某甲、郭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拍照、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监狱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书、本院询问笔录、被告人金奕楠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奕楠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奕楠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奕楠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实施了本案的寻衅滋事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金奕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奕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折抵已执行的刑期,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 荣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人民陪审员 周建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