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川182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马某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马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川18**民初20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51年7月11日,住天全县。委托代理人裴体荣,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9日,农民,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