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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14-1号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龙山村。法定代表人刘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里山镇里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880元,由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