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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永鄂与吴勇、杨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鄂,吴勇,杨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25号原告孙永鄂。委托代理人李冬冬,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被告杨晓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鄂诉被告吴勇、杨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永鄂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