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言词与陈荣明、姚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言词,陈荣明,姚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黄言词,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陈荣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铜陵县公安局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姚爱芳,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荣明银行存款96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