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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怡芳与劳晓、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怡芳,劳晓,王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怡芳。被执行人劳晓。被执行人王文辉。申请执行人陈怡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晓、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劳晓、王文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劳晓、王文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39697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3969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