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与孙凤花、刘喜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孙凤花,刘喜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29-1号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乃立,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玉文,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凤花,女,194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喜有,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花、刘喜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凤花、刘喜有的银行存款6500元,并提供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的银行存款65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凤花、刘喜有的银行存款6500元;二、冻结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