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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达木仁诉被告苏孟和、乌林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木仁,苏孟和,乌林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达木仁,男,蒙古族,2015年12月12日去世。委托代理人马勇军,男,1964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苏孟和,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被告乌林花,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木仁诉被告苏孟和、乌林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2日原告去世。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原告户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调取了原告相关户籍信息,经调查原告户籍信息栏中有乌林花(养女,本案被告)、乌达巴拉(曾外孙女)两位法定继承人。2016年1月20日,本院通过向原告生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东风镇古日乃嘎查的嘎查长了解到,原告还有海英、朝勒孟其其格、斯琴毕力格等亲孙子、孙女,再无其他亲属。2016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法定继承人海英、朝勒孟其其格、斯琴毕力格做了询问笔录,原告三位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案件的继续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法定继承人海英、朝勒孟其其格、斯琴毕力格放弃对该案的继续诉讼权利,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法定继承人放弃对案件继续诉讼的行为符合案件终结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乌云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雪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