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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田悦与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悦,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97号原告田悦,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燕,女。委托代理人王玮,男。本院受理原告田悦与被告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悦与被告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