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田悦与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悦,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97号原告田悦,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燕,女。委托代理人王玮,男。本院受理原告田悦与被告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悦与被告福溪(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