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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兆芝诉陈梦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芝,陈梦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14号原告刘兆芝。委托代理人胡运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梦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号广田悦城1号楼。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芝与被告陈梦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芝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兆芝撤回对被告陈梦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华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芝撤回对被告陈梦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刘兆芝承担。审 判 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