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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剑雄与邱志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雄,邱志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雄。被执行人邱志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苍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邱志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志淼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志淼之妻龚兰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志淼之妻龚某某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