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省贤与刘尚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省贤,刘尚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李省贤,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尚顺,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书宁,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省贤诉被告刘尚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省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省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省贤负担。审判长 鲍丽霞审判员 孙思军审判员 白庆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