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利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袁琰嵩与赵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琰嵩,赵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利执字第69号申请人袁琰嵩,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忠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袁琰嵩与被执行人赵忠华身体权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2007)利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忠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