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贾维冬申请执行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冬,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贾维冬,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法人代表:杨轩,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贾维冬申请执行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劳人仲裁(2015)21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玉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