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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邵兴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邵兴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245号。负责人吴黎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603号。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兴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邵兴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盐商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在1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邵兴贤在2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2400元,由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邵兴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邵兴贤名下房产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因本案轮候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