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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李柔刚、孙桂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李柔刚,孙桂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花路194号。负责人罗泽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国俊。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柔刚。被告孙桂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李柔刚、孙桂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柔刚、孙桂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