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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张某。被告陆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3年2月29日,她与陆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陆某乙。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曾达成过离婚协议,但陆某甲一直不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经慎重考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她与陆某甲离婚;2、儿子陆某乙由她抚养,陆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每年交付已购教育基金5500元。被告陆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张某与陆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陆某乙。庭审中,张某陈述婚后她与陆某甲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她感到无法再和陆某甲共同生活,她现在还住在婆婆家,和陆某甲还未正式分居,陆某甲在上海工作,很少回来。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张某与陆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又生育子女,现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确认张某与陆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陆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