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肖安媛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4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安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496号原告:肖安媛,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郑敏,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佳,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安媛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安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安媛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安媛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琼人民陪审员 陈礼荣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琦蒲肖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