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忠义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邢桂琴,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1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桂琴。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林。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典当公司)与周忠义典当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鹤商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联通典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周忠义死亡,变更其妻子邢桂琴、儿子周林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典当公司提出上诉称:(一)2009年初,周忠义为法定代表人的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鹤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2010年3月26日,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鹤岗日报登报通知,要求当年五一之前持远大公司债权必须报案登记,否则按放弃债权处理。联通典当公司为此申报了债权,也领取还款10.53万元。但经侦支队侦查发现,本案系合法借贷关系,因此两次发函要求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院立案审理后驳回联通典当公司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联通典当公司为工商登记的合法典当企业,联通典当公司与周忠义存在合法的典当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典当纠纷,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处理本案错误。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裁定本案案由为典当纠纷。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公文书证《关于给予立案的函》载明“联通典当公司与鹤岗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关系是正常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非法集资处置管理范围,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处理”;2012年7月5日,鹤岗市处置非法集专案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给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证载明“联通典当公司是经市工商局注册的典当公司,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未发现其有非法集资行为”;2013年2月5日,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给联通典当公司出具的《关于鹤岗市联通典当行与鹤岗市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纠纷处置意见的函》载明“联通典当公司与鹤岗市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企业之间正当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辖范围。我办于2012年6月12日已函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处理,请你行依法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联通典当公司举示的当票七张载明周忠义和联通典当公司之间存在典当关系,有4张当票用房产作为当物,有3张当票用土地证作为当物;特种行业许可证载明联通典当公司有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联通典当公司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等业务;2014年4月2日,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函告市委政法委办理鹤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协调会纪要的函》载明“2013年10月25日,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市规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了集中解决处置鹤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非法集资案件存在问题协调会议,会议就相关问题形成了意见。其中第五项决议内容:对同一个企业,同时参与非法吸收存款和存在正常借贷的情况,中级法院认为一般法院不应受理,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法院受理的,法院应受理”;本案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时间为2013年7月1日,立案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一审裁定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2014年6月6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忠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注册资金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起诉书认定周忠义先后向鹤岗市大兴房地产经纪公司、鹤岗市泰昌房地产经纪公司、鹤岗市鸿运房地产经纪公司、鹤岗市鑫行房地产经纪公司、鹤岗市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等五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该起诉书中并未提及联通典当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周忠义于2014年11月9日因心功能不全死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工刑初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本院认为:联通典当公司与周忠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已经鹤岗市处置非法集资包保组处理,并给付部分款项,但在处理过程中,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岗市处置非法集资专案组发现“联通典当公司与鹤岗市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企业之间正当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辖范围”,并两次出具公文书证,函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处理。联通典当公司亦举示7张当票、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本案属于企业之间正常的典当关系。且周忠义在一审时并未举示其因本案典当行为被确定为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本案属于正常的典当关系,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联通典当公司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联通典当公司所提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商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敬贤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玲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