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楼云光与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云光,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1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楼云光。委托代理人:李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红,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楼云光与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维尚视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1700号仲裁裁决,楼云光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时间:2015年7月2日。仲裁机构受案号:(2015)第1492号。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时间:2015年11月18日。五、仲裁裁决结果:1、楼云光返还维尚视界公司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39,560元;2、楼云光补偿维尚视界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3、仲裁费人民币10,797元,由维尚视界公司承担人民币4,000元,楼云光承担人民币6,797元;4、驳回维尚视界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5、应支付的上述款项,由楼云光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维尚视界公司。六、楼云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庭在本案中拒不受理楼云光的反仲裁请求,属于严重的仲裁程序错误;在事实认定等部分也存在严重偏差。1、本案仲裁举证期内,楼云光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但仲裁庭对楼云光的申请不置可否,未予以受理。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维尚视界公司仲裁请求出租方退还押金。2015年7月28日,出租方(楼云光)以承租方拖欠租金、欠缴租赁税、费为由提起反仲裁请求,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缴交拖欠的税、费。对于楼云光提出的《仲裁反申请书》,仲裁庭未依法受理。由于深圳仲裁委对楼云光的仲裁反申请不置可否,楼云光于2015年8月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87号。福田法院经受理后,以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仍然有效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裁定驳回楼云光的起诉。福田法院的裁定也进一步证明,深圳仲裁委不受理楼云光的仲裁反请求程序严重错误。2、仲裁裁决所依据的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程序错误。本案仲裁庭审质证阶段,维尚视界公司的举证存在严重问题:①部分证据没有原件予以印证,楼云光明确表示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但是仲裁庭没有依据仲裁规则和民事诉讼证据有关举证期限规定判断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②维尚视界公司在立案时和举证期内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未足额缴交租赁税费,但仲裁庭置事实于不顾,反而在庭审结束后,两次要求维尚视界公司进行举证;③庭审结束后,维尚视界公司两次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庭既未以超出举证期限为由不予接受,也没有通知楼云光对证据的原件进行核实,更加没有组织双方质证。3、仲裁裁决在事实认定及裁决结果上存在错误。①超合同范围仲裁。本案租赁合同中双方没有任何条款对因发生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承担进行约定。在无合同依据的前提下,仲裁庭强行要求楼云光支付律师费,完全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超仲裁范围仲裁。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期间自2013年5月31日届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租赁合同附页第1条约定,所产生的租赁税、租赁管理费及相关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法人的应尽义务,维尚视界公司作为承租方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租赁税,并不因为涉案合同未办理登记而免除纳税义务,但本案中维尚视界公司未缴纳税费,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七、本院查明的其它相关事实:1、楼云光的委托代理人在本院审理该案中当庭陈述,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87号关于本案争议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楼云光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是在(2015)深仲裁字第1700号仲裁裁决书作出以后才送达。楼云光至今未就上述争议按法律文书的指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015年9月30日、2015年11月17日仲裁庭向楼云光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律师、丁X第律师邮寄送达了维尚视界公司补充的证据和质证通知。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一、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1、楼云光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反请求是否构成独立的诉讼、将楼云光的请求认定为对维尚视界公司仲裁申请的反驳理由是否正当,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且本案仲裁裁决送达之前,福田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裁书尚未生效。故楼云光关于仲裁庭未受理其仲裁反请求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2、《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允许当事人在庭审中或庭审后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在送达当事人并给予合理书面质证期间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庭接受维尚视界公司在庭审以后提交的证据并送达当事人进行书面质证,并不违反程序。至于维尚视界公司的举证是否应当采信,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仲裁庭有权作出认定。3、《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显然,裁决楼云光补偿对方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二、关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裁决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仲裁庭有权作出认定和裁决,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楼云光以此为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楼云光提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楼云光提出的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楼云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邱 明 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