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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04号原告:孙某某,女,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陈某某,男,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