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永娟与被执行人贺连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娟,贺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邹永娟,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贺连红,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锋区。本院受理﹝2017﹞黑02**执16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邹永娟与被执行人贺连红达成和解协议:贺连红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黎明村房产动迁后坐落于欣豪王府E区,2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抵偿债务(动迁协议号:黎明D-31,建筑面积80.19平方米),差价款及进户费用由邹永娟承担,双方自动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威审判员 韩志审判员 夏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