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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9-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9-13、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袁以立,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利,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骆旭东。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公积金责限(2015)01-3007号等6份《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具体文号见附表)。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或原职工)林玉婷等6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照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公积金责限(2015)01-3007号等6份《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具体文号见附表)。审判长 冯 炅审判员 吴文芬审判员 赵 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馨附表:案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文号职工(或原职工)9(2015)01-3007号林玉婷10(2015)01-180号曾冉11(2015)01-3008号王莉莉12(2015)01-182号陈超13(2015)01-3009号张景嫦20(2015)01-3016号仲昭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