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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忠与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额尔德木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42号原告王忠,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额尔德木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王忠诉被告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额尔德木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诉称,2015年1月27日,我给被告用推土机修建截河水坝,总计工钱2350元。被告当时没有现金,给我出具一枚欠据。被告承诺在2015年4月1日前给付我,但是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肯还款。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50元及利息423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额尔德木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忠给被告用推土机修建截河水坝,总计工钱2350元。2015年1月27日,被告额尔德木图为原告出具一枚2350元的欠条,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1日。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忠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额尔德木图欠原告王忠23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额尔德木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王忠要求被告额尔德木图偿还欠款人民币2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忠要求被告额尔德木图给付利息423元(本金235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按2分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额尔德木图未按约定时间给付欠款,应给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额尔德木图给付原告王忠欠款本金23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额尔德木图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额尔德木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