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炳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广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宪权,职员。被执行人颜炳福,男,1937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丹江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宪章(2007)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案外人替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83000元,并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利息款申请执行人未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娟审判员 杨武杰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