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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图片编号:200275541-0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叶国芬,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涛,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的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和心布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涉案图片编号:200275541-001),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