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太仓市璜泾镇旭初水暖商店、朱旭初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镇旭初水暖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34号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旭初水暖商店,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经营者朱旭初。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旭初水暖商店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11月2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748686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新中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铭仕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旭初水暖商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旭初水暖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