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先美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荆门市荆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美,荆门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荆门市荆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先美。被执行人荆门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被执行人荆门市荆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先美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荆门市荆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荆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