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荣诉被申请执行人方发富、王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荣,方发富,王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3日(身份证号码:5105231963********),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岱宗村四社**号。委托代理人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发富,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4日(身份证号码:5106221964********),住所地绵竹市土门镇长白村**组。被执行人王开凤,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7日(身份证号码:5106221977********),住所地绵竹市土门镇新乐村*组。王维荣与方发富、王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就申请执行人王维荣提供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故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立案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维荣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