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建涛与董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涛,董龙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张建涛。被告董龙秀。原告张建涛诉被告董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龙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涛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8500元,并出具借条。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董龙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被告董龙秀向原告借款21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2500元,尚欠185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涛与被告董龙秀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董龙秀借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龙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涛借款1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董龙秀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审 判 长 李少华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栋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