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庆喜申请执行傅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喜,傅丛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喜,男。被执行人傅丛坤,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傅丛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傅丛坤名下车牌号为黑GX**号雷克萨斯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