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程某与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324号原告程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单良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