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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程某与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324号原告程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单良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