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海与被申请人谢元山、李萍拖欠货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元林,吕海,谢元山,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异2号异议人申请人:谢元林,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吕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谢元山,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李萍,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齐晏商初字第1468-3号、1468-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吕海与被申请人谢元山、李萍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日查封了谢元山、李萍名下位于齐河县华店镇大周村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异议人谢元林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付联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万全、刘保国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申请人谢元林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刘保国(本页无主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包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