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洲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91号罪犯杨洲,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4日作出(2000)乐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上诉。2000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川刑一终字第8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3年1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5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07年11月30日,本院以(2007)自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3月19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杨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洲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