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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鲁欢欢与黄琛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欢欢,黄琛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鲁欢欢,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长友,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琛显,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欢欢与被告黄琛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欢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欢欢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