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徐某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40号罪犯徐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生,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