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叶小弟赌博罪2015刑初231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3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自报名),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永国,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始,被告人叶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天河区上社兰溪大街5号一楼出租屋,利用网络平台使用电脑接受参赌人员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十余期,每期约接收投注人员30余人次,每期投注额人民币数千元,并从中牟利。2015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上址利用电脑在网上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80元、用于赌博投注的电脑主机1台、投注单20张(投注总额为人民币4362元,分别由20人投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并列举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某犯罪时间短、数额小,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7月起,被告人叶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天河区上社兰溪大街5号一楼出租屋,利用电脑在网络平台接受参赌人员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并从中牟利。2015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上址利用电脑在网上接受为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20人投注“六合彩”的投注单20张(投注总额为人民币4362元)、赌资人民币80元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上述事实,有证人康某、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电脑照片、赌资照片,投注单收据,出租屋人员登记交换册、房屋出租合同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建议对叶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80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区倩慧 关注公众号“”